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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铝业公司诉石家庄傅某经营合同纠纷案
来源:马红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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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铝业公司诉石家庄傅某经营合同纠纷案

原告佛山市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某大道l号。

    法定代表人潘**,总经理。

    委托代表人马红志,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男,1974年5月2 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北城路**号。

    委托代理人傅某华,女,汉族,19 79年l2月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铁路宿舍,系被告傅某之妹。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8日原告佛山市某铝业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傅某(乙方)签订共同经营某牌铝材的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石家庄市销售的代表,负责开发石家庄市场,乙方开拓石家庄建筑铝门窗加工单位为主,开发成功的单位,直接由甲方与建筑铝材门窗加工单位或项目开发商定价、签合同,乙方提供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并负责按甲方要求与客户结算;甲方与石家庄建筑铝门窗加工单位签定合同后,运输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接货与同客户签收按合同办理欠条手续;乙方按甲方2005年石家庄地区方案价格销售,每吨提成400元;服务费每2个月按实际结算的货款计提一次,未回收货款部分不计提河北科源公司供应价值46980元铝材,科源公司刘**多收4804小压线40支,22.5元/支;价值900元;2021百叶片差4支,23元/支,价值92元;25×38扁管差32支,2 3元/支,价值736元;5002窗内框差6支,22.5元/支,价值135元,河北科源公司实际收到原告价值46917(4698 0-63)元的铝材。河北科源公司实际收到852733. 65元的铝材,被告傅某共收河北科源公司货款874 025元。

二、河北粤华公司收货及付款情况。原告通过被告共向河北科源公司供应价值465619. 05元的铝材,被告傅某收河北粤华公司货款474966. 65元。

综上,被告傅某应向河北科源、河北粤华两个公司收取货款1318352.7元,实际收取货款1348991. 65元,被告傅某先后向原告结算货款882842. 38元,尚欠原告货款435510. 32元。

法院判决

限被告傅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某铝业有限公贷款435510. 32元及利息(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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